上诉状和再审申请书(精选18篇)

时间:2024-04-10 22:23:04 作者:飞雪

不同企事业单位对申请书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准确把握关键信息和展示自身实力是通用的原则。小编整理了一些比较独特的更多申请书范文,希望它们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申请书的写作技巧。

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的特点

欢迎来到本站,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讲讲关于再审。

申请书。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3)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其作用在于:(1)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其请求正确合理,事实与理由属实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2)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允许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修正错误,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3)申诉人提出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法院通过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制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通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制作要点是: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19xxx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1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20xx)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xx)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20xx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20xx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

日记。

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20x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1999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20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20xx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9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民事申诉状及与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异同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份。

2.证据材料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民事申诉状及与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异同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其作用在于:

(1)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其请求正确合理,事实与理由属实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允许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修正错误,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3)申诉人提出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法院通过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制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通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制作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正文: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制作民事申诉状时,应注意:

(1)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3)请求事项应合法合理。

相关知识。

民事案件申诉须知。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六、申请再审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有什么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经审查,如果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系其在原审中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直至申请再审时才提供的,不作为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八、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再审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九、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

十、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请再审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请再审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十一、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十二、哪类民事再审案件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1、因当事人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而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

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

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

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

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而“申诉”不是诉权,法院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民事申诉状及与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异同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3)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其作用在于:(1)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其请求正确合理,事实与理由属实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2)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允许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修正错误,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3)申诉人提出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法院通过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的区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0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民事申诉状及与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异同

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

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

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

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及与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异同

在法院立案信访口上,申请再审与申诉基本没有大的区别,都是对生效裁判不服,要求改变结果或者表达其他诉求。

其中也有微小的区别(或者说是理论上的区别),区别在于:。

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

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

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

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而“申诉”不是诉权,法院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青天”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民事申诉状及与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异同

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提交法院不同,因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

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民事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温,女,x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区x镇xx村。电话:

被申诉人:李,男,x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xx市xx区x镇号。

申诉事由。

因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申诉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诉请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重新作出合法的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认为温与李买卖宅基地证据不足:“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温之夫康健于1993年2月购买李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张本村中街北八条10号院落的房屋后········根据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法院认为温之夫康健买了李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张本村中街北八条10号院落的房屋,并没有认定单独买卖宅基地,所以法院认为温与李买卖宅基地证据不足。

2、认为《购置房产协议书》无效证据不足:法院认为温之夫康健买了李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张本村中街北八条10号院落的房屋,并没有认定单独买卖宅基地。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宅基地,《购置房产协议书》中没有单独买卖宅基地的条款,故法院认为《购置房产协议书》无效证据不足。

二、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法院为了判决《购置房产协议书》无效,适用了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我国对本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农村房屋不能卖给外地人。故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1、法院应该按程序先确认青云店镇村镇建设科的盖章认可符合规划是非法的,才能判决认定《购置房产协议书》无效。

2、申诉人在本案上诉状中已写明申诉人住所地归大兴区法院管辖,而非房山区法院。同时写明房山区法院作出(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时,申诉人没有收到房山区法院送达的任何传票,房山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写上了房山区法院作出的(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的内容。遗憾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条(四)款之规定,撤销(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而是违反法定程序确认了(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的内容,构成了(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

四、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申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二百条之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请再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x5年6月2日星期二。

再审申诉状范文

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被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申请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

2、依法维持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20××)××法民初字第××××号判决;。

3、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话录音。这两组证据均存在严重瑕疵,但终审法院不仅自己视而不见,且对一审法院的正确认定还进行错误更改,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关于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的问题。

被申请人提交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指出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转入帐户的户名是被申请人×××,而不是本案被告×××。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也并没有加盖邮局公章。而且,上述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上述瑕疵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也予以认定,并作为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依据。

终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仅仅根据由被申请人提供且申请人未给予质证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一份《证明》就将上述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瑕疵弥补,认为被申请人汇了相应款项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了,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姑且不论这种逻辑是否合理,单从证据规则来说,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明》因为不是新证据且未经过质证,因此是绝对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的,这是法有明文规定的。而且,终审法院认为有了《证明》就解决了一切,对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不发表任何见解,着实让人纳闷!

第二、关于通话录音问题。

终审法院在所谓的“查明”中说:“上诉人(被申请人)另提交。

了其与被上诉人(申请人)间的通话录音资料,被上诉人(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确定上述录音资料属上诉人(被申请人)与被上诉人(申请人)的对话。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这段“查明”中第一句话是事实,第二句话则纯属睁着眼睛说瞎话!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对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不予认可。而且一审法院也正确的做了认证,即该录音内容并未能清楚表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终审法院神奇的“查明”了所谓的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同时也勇敢的改正了一审法院的认定。但查明的依据是什么?又是怎么查明的?一概不知也一概不说!而且还透露出这么个逻辑:只要跟被申请人通过话,那么就证明跟被申请人借过钱!申请人阅读终审判决到此时,猛然间发现似乎回到了窦娥时代!

二、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首先,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证明》未经申请人质证。在二审期间,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该份《证明》时,申请人当即就以该证据不属于《证据规则》中规定的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为由而拒绝质证。申请人的拒绝理由及行为有二审庭审笔录为证。但终审法院却惘顾事实与法律,毫不犹豫的就采信该证据并用其弥补其他证据的瑕疵。水平之高令人瞠目结舌!

×在该所辖区无违法犯罪、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记录。向派出所申请取证是申请人在一审时向一审法院申请的,但一审法院以与本案无关为由驳回。终审法院在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依职权向派出所收集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暂且不论。关键是收集来的这份《证明》长什么样申请人都没见过,就更别提质证了。终审法院如此明目张胆的违反《证据规则》,把没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用以定案,其办案风格的确令人叹为观止!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对本案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纠正原终审法院错判,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6月6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1份。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15)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5)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龙,男,汉族,x年x月22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村x组,电话:。

申诉人:王,女,汉族,x年4月2x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村x组。

申诉人:龙,女,汉族,x年1月x日生,系王女,住址同上。

申诉人:龙,女,汉族,x年4月x日生,系王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熊,男,汉族,x年12月1x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村x组。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x年1x月2x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xx村xx街组x号。

被申诉人: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方,该院院长。

申诉人龙、王、龙、龙与被申诉人熊、李、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监一字第1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特申诉再审。

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一监字第1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撤销望城交警大队作出的伪证——(x4)第xx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判由三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增加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抚养费、赔养费等叁拾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l、x年1月4日申诉人通过近三年的抗争从交警支队索取了一份当年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和一张交通事故现场图,本勘察记录和现场图足可作为新的证据证明肇事车是越过道路中线偏左几米从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规肇事车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仅凭这一新的证据就足可推翻"负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和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死者龙森林为农村入口,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全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农居住和生活与其配偶也一直在医学院后勤处打工、居住、生活,两个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镇中学读书,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爱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就凭本法规和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也就足可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众所周知,城镇与农村的死亡赔偿标准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责任计算赔偿也应在原判的基础上增加三分之二计14x元。况且被申诉人依法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望城交警大队作出的(x4)第xx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置事故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于不顾,主观意断负同等责任,此责任认定书明显是伪造的。申诉人找该队索要支队的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两年多,硬是不给,直到xx年1月4日才从支队索取这两份证据,进一步证实了责任认定书是伪造的。依法必须撤销。

综上事实,原判采信伪造的证据,脱离实际,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明显不公,对死亡赔偿等的计算标准又明显判错,为此,申诉人不服,特申诉再审,恳请判准前述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龙、王、龙、龙。

x年2月2x日。

再审申诉状范文

申请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村7组98号。

申请事项:。

[xxxxx]诉[xxxxx]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xxxxx]x诉xx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10日作出(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xxxxx]不服,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2011年1月7日向贵院申请再审。

贵院立案二庭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21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

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望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请人:[xxxxx]。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女,汉族,个体,xxx。

年xx月4日出生,现羁押于银川市女子监狱。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

月x日出生,个体,住xxxxxxx号,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

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一、请求撤销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本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系合伙关系,以申。

请人至今示履行约定的合伙义务,已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合伙协议,但是本案的事实是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xx及xx三.人共同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申请人占有总股权的50%,.

被申请人雷刚与李红伟各占总股权的25%,所以合伙人应为申请人、被申请人xx、xxx三人。

原审判决在另一个合伙..

人李红伟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不知情的情况,却判决解除了三人的合伙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但是在没有经过合伙清算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就判令解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雷刚的合伙关系,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涉案标的额为243万元,按照相关规定,本案的一审审理法院应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应当是xxx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判决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再审申诉状范文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wd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再审申请人与wd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wd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wd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行政再审申诉状

法定代表人:余厂长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荣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不服()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遗漏了当事人邵武市粮食局被告主体存在错误,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两项为新的赔偿请求错误,赔偿786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x年至今几年申请人在最高法院申诉登记,福建省高院驻最高法办x年12月29日开出转办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目:“当事人申请再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依规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项:

1、依法确认()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邵武市粮食局被告案件中主体存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追加邵武粮食局为被告,裁定发回重审。

2、依法确认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依法确认赔偿霉烂、变价款7860元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给予赔偿。

4、依法撤销()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部分错误,申请依法立案再审。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工商处字()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认:“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据举报,我局检查大队协同粮食局在吴家塘境内当场查获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承包人余无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贩运粮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协同粮食局执法,那么粮食局是侵权主要责任人。

在x年8月11日晚上申请人将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装运外地销售,在吴家塘通往316国道途中,本市大竹镇龙潭村三叉路口,邵武市粮食局付局长黄细华带队非法设卡,拦劫申请人去路,申请人出示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省农垦局开具的“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等合法手续。黄细华认定无效,叫来邵武市公安局两名警察,叫来了工商局315大队长郑仕海、叶国勇,将12700公斤大米抢劫去邵武,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带队三人,粮食局黄细华指派三人和吴家塘粮站人员到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以“非法收购谷子”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粮食局抡走了粮食加工厂钥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营业执照,证实工商局与粮食局是联合执法的事实。根据“邵公办信()67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认定黄细华是履行职务行为,粮食局就是本案侵权责任人。在1号判决中、67号判决中没把邵武市粮食局追加为被告,案件主体存在错误。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没追加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为。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项规定:“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事当人的:”本案符合法规再审条件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67号判决认定扣押营业执照为新的赔偿请求是回避事实错误的。在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第22行提到:“原告补充提交行政赔偿的证据:1、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书、行政裁定书。”三份补充证据是证实当时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行政侵权行为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17行认定,原告举有的补充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采纳。而不是二审认定的扣押营业执照是新的赔偿请求说词,扣押营业执照是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范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一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规定”。二审不发回,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违反了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二审并称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这是二审在歪理邪说。

对于加工150万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润,二审认定为新的赔偿请求是错误的。本案一审判决中第3页第28行诉称:“x年8月10日,经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批准,原告每年可加工自产稻谷150万公斤,且可向省内市场流通”。第4页第16行诉称:“但从被告没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产至今,无法每年加工150万公斤稻谷,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证明申请人在一审中有提出该项请求。一审在第9页第3行称:“本案诉讼焦点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厂房、机器设备、原告完全可以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的精神,继续加工150万公斤自产粮,其可得多少利润或者专损,均与本案诉讼焦点无关。”这是被申请人错误处罚直接联带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一审说成与诉讼焦点无关,是一审胡言乱语,在没收和查封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无法律效力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再进行经营,不就是重犯吗?重犯是要加重是处罚,这是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审对法律最基本知识不懂吗?这是一审胡说八道。而只有确认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被撤销后,在进行经营是合法、受法律保护,一审不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二审认定:“原告在一审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是错误的,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剥夺申请人诉求是错误的,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这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是包庇、袒护被申请人的事实,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没发回重审,确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搞张冠李戴。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既是新的赔偿请求,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没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属于渎职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五项:“对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本项符合法规申请再审规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对在1号判决中遗漏了45000斤谷子折价款22500元中的20xx0元三年封存期间的利息没给赔偿。5000斤霉烂谷子折价2500元,加上降价款5360元,两项共7860元赔偿款按人民银行利息计算赔偿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他是面向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国有大型企业发放贷款,他的贷款利率极低。对于我们农村小企业是不可能贷到款,而吴家塘只有农村基金会、农村信用社,要求按当时申请人向吴家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赔偿这是公平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针对()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中遗漏当事人存在主体错误,以及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说词。认定事实错误,使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根据高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恳请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审理本案。

致此。

申请人:邵武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

x年1月10日。

行政再审申诉状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民事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朱,(其他同前).7.3.为融资将“包头路300弄2号305室”(下称“公房”)押与“李”,被“李”以犯罪手法偷卖给“孙”,隐至03.12.25.曝露,现仅剩户口因殷行警署秉公执法而未被迁出,房产却被“孙”买通法官后强占!

被申诉人:(1),孙育才(此乃勾结“李”以私刻伪造公、私方签名与印章,盗用公、私方名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全部转移登记材料等犯罪手段盗窃“公房”案的共犯,原审被告,下称“孙”),男,汉,1952.9.12.生,住:非法窃取的“公房”。

(2),上海宏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赵尉,(此乃原审在判决书中虚构并假冒“李”的“隐形替身”,下称“赵”),住:沪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号。

(3),上海宏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李敏(此乃勾结“孙”以犯罪的手段和虚假主体偷卖偷买“公房”案的主犯,下称“李”),住:沪虹口区周家嘴路80号。

判申诉人败诉的“沪()楊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与()沪二中民二(民)监字第9号、()沪高民一(民)监字第299号驳回再审申请书”,都是以假证、伪造的证据和破坏法定程序等犯罪手法作出的(简称“沪枉法裁判”)!

愿滚钉板申诉!

沪三级法院若能以0.0001个科学证据来支持“沪枉法裁判”、推翻“申诉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愿承担“诬告陷害法官”的刑事责任!

沪三级法院不能以权驳回申诉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

申诉请求。

一,撤销沪三级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判令“孙”将窃取的“公房及其他房内财物和登记权”归还给申诉人并赔偿经济损失。

现根据民法、合同法、《民诉法》、法发()13号第15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提出再审申诉。

申诉的理由与根据。

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第三人是替身即假证”!

【事实真相】既陌生又不到庭的“赵”,是原判决与被告秘密追加的的第三人.不是作案的第三人,即不是勾结“孙”以犯罪手法直接偷买偷卖公房的主犯,真实作案的主犯是“李”!

因此,“沪枉法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客观上确确实实是与案件事实无任何关联的非法假证!

【证据】(一),“赵不在偷买偷卖公房案的现场”!

(二),“赵”与“偷买偷卖公房案”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联系!

(3)自原判决偷工减料地将“赵”假冒替代第三人起,与一路驳回上诉和再审申请的“沪中、高级法院”至今都不能举证证明“赵是第三人”!所以“赵不是第三人”,即申诉人至今不知“谁与孙偷买偷卖了己的公房”、至今没有获取孙的购房款!

(三),“前身做王婆,法官露恶意!”

【事实真相】据“沪枉法裁判”等生效判决作出的这个违背法律规定和矛盾律的确认:“上海宏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宏侨房产的前身)”。

证实:“邪恶法官崔艺萍(包括中、高院法官)在申判中,已清础、明白、确实地知道“申诉人在.12.25.前,对于李勾结孙以犯罪手法偷买偷卖公房之犯罪事实是不知道的!”

因为,摆在“崔”面前的新事实(1)是“赵在1999.12.03.已接到《工)商局通知》,知道“李”(前身)已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时被法和工商局明令‘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2)是“.6.6.赵实施了仍用己废止的前身与申诉人签订假收购其准售公房的协议、背后却勾结孙以犯罪手法偷买偷卖其房屋并谋取了三万元以上的暴利(按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等明显是对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

再审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申请再审人因对横县政府城市拆迁未足额补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申诉。

2.判令横县政府对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金额为900183.87元。

事实与理由:

一、横县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2012)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一条:“起诉人诉请横县政府行政赔偿,应以横县政府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向被起诉人横县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被起诉人先行处理为前提,现起诉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诉人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以及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第2页倒数第10行)理由的“上诉人以行政拆迁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横县政府赔偿其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184.84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经横县政府先行处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

1、依据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取消了行政赔偿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

2、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最早于2009年10月28日向横县政府提出《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证据1),上面的第二条明确要求横县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记的705.99全部面积给予补偿,因为实际上拆迁办并未认可,国泰公司只补偿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补偿款计算标准还适用有错误)。还于2010年8月3日收到中共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反映其拆迁没有得到全额补偿的回信,其称“1.告知地契面积和补偿面积相差519.9平米补偿费已支付给横州镇槎江13队(横县政府没有贪腐);2.安置地转卖给他人合法”(证据2)。另外,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另于2012年5月14向横县监察局反映该情况并要求赔偿,被横县政府调处办于2012年5月24日告知向横州镇政府处理(证据3、4),而后横州镇政府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证据5)。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截止2012年12月10日,申请再审人已多次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暨横县政府要求赔偿,但是横县政府4年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而迟迟不予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2012年8月27日向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横县政府赔偿。以上的事实反映出,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及横县政府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起诉构成要件。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2012)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3行)第二条“起诉人禤振昌、禤振权与横县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存在相应行政机关的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此裁定亦是错误的。

因为,在2008年5月6日,横县政府指定国泰公司(国资)为拆迁人(证据6)。2008年5月28日,中共横县委员会下达文件,抽调县政府各单位人员成立拆迁领导小组,负责槎江路礼堂路段和宝华中路东段拆迁指导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含有横县国土局长,规划局长,横州镇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据7)。

首先,我们认为横县政府在对宝华中路进行拆迁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招标、听证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证据8)为此次拆迁行为的拆迁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横县宝华路拆迁通知中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9)约定的(第9页第9行)“手续不全的房地产的补偿办法中写明:对于手续不全、无证的房地产的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签订协议书的,可按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给予拆迁补偿”。该约定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形成要约,被拆迁人只要在期限内签约即视为承诺,双方即达成合同。而实际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积,根本没有依照合约去办理,因此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的后果,应该有委托其办理拆迁工作的横县政府承担。

其次,横县政府相关机构人员组成的拆迁办在横县宝华路段进行拆迁监督、管理及指挥过程中,对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证据10)所证明的其名下土地为1亩5厘九毫(折合705.99平米)没有审核并在补偿中予以参照,另对于申请再审人在2008年11月17日反映给横县拆迁办有关自己对国联评估公司遗漏评估555.94平米的异议(证据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因迫于拆迁日期临近,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2008年11月28与国泰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12),该补偿协议中,只给予其150.0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1659元/平米)+3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偏低的614元/平米)(证据13)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远远低于其应有土地补偿面积705.99平米,拆迁办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审横县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错误。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作为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因受到国泰有限责任公司及拆迁办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遗漏补偿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1659-614)*36平米),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横县政府对此进行赔偿。因此,特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相关范文推荐
  • 04-11 地铁的实习报告地铁实习报告范文(18篇)
    实习报告是对实习期间所学知识的一个巩固和运用,通过总结和概括实习经历,可以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实习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
  • 04-11 人教版历史电子课本(实用18篇)
    范文范本可以让我们在学习和写作过程中少走弯路,提高效率和质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选的一些范文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学习。部编教材是教育部统一编写的教材,全国通用教材
  • 04-11 学生低保户申请书范文(22篇)
    低保申请书是帮助贫困人群获得救助的一种重要途径,它能够向社会各界展示他们的实际困境和需求。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分享一些优秀的低保申请书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填写低
  • 04-11 银行心得体会及收获感悟(实用21篇)
    在写心得体会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客观、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思考和感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心得体会感悟收获是我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
  • 04-11 注销经营协议书(精选18篇)
    经营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只有持续改进和创新,才能在竞争中保持优势。经营成功的案例,能够给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甲方:身份证号:住
  • 04-10 乡土中国心得感悟(专业18篇)
    心得体会是个人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经验总结和感悟,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改进自己。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心得体会,记录下自己的成长历程和思考
  • 04-10 资助感恩教育班会教案(精选17篇)
    感恩让我们看到困难中的希望,让困境中的光芒照亮前方的道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感恩小贴士,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培养感恩之心。活动背景:现在的学生,就其心灵的一
  • 04-10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论文(优质20篇)
    生产是指通过劳动和技术手段将资源转化为有用的商品或服务。以下是一些关于生产的成功案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同时,也有一些生产方面的问题需要大家共同解决。让我们一起来
  • 04-10 营销执行心得体会报告(精选19篇)
    心得体会是在某个特定经历或事件后,我们从中汲取的经验教训和思考心得。以下是一些经过精心挑选的范文,每篇都是作者用心思考和总结的成果,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
  • 04-10 开完会的心得体会(汇总22篇)
    写下心得体会是为了保留那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方便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借鉴和应用。小编为大家精心选取了一些有关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灵感和参考